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运营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第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条件要求:(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第六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工作流程:(一)组织项目申报,牵头企业应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开展技术研发等工作,该培育项目的牵头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牵头培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情况进行评审,第三章支持与服务第九条省经信厅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能力平台建设、提供产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对培育期内或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经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第四章管理与考评第十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每半年应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培育进展情况,每年2月前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上一年度建设成效考评,第十四条考评内容主要是围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平台建设、行业服务成效、持续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表附后),(二)能力平台建设:主要考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建设、年度研发项目及其投入、研发设备软硬件固定资产净值、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情况等,省经信厅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增加1名行业创新企业股东加2分、1名行业联盟成员加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