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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信县人民政府 | 2023-10-22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2日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崇信县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中转、运输、消纳等资源化利用活动,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消纳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县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其中临时堆放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补贴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输补贴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审核,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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