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渣土)的,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第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临时储运消纳场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建设和经营的指导监管,第七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第十条储运消纳场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四)对进入储运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来源和重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和办理准运证时,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