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永定区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第三条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经建设部门批准,未享受集约工业园区地价优惠政策和出让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工业用地可以申请办理商品厂房开发手续,第七条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0〕7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程序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第十条划拨国有工业用地进入商品厂房开发市场的应向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一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二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销售商品厂房应当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商品厂房现售备案,工业园区范围内商品厂房办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企业法人单位买受名单,第十七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厂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30日内,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应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按栋、按层(单元)分割转让登记,第二十条商品厂房应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附图、附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厂房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第二十六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或入驻企业不得违反区自然资源局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进行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