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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村集体公寓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常山县人民政府 | 2023-10-18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村集体公寓是为申请我县农民“集聚券”安置的集聚对象提供租赁居住的托底安置房源,适用于以下对象:1.在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施行期间,自愿申请且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但无购买城镇商品住宅能力的孤寡鳏独,2.经属地乡村同意且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的其他对象,2.集聚对象申请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按照《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细则》(常集聚办〔2023〕5号)规定开展村集体审核、乡镇(街道)复核和县级部门联审,以租赁对象的农民“集聚券”价值抵扣,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常山县农民集聚券结算兑付规则》(常政办发[2023]28号)的规定到县两山合作社结算兑付并统筹使用,3.集聚对象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①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户内集聚对象已经全部死亡的,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五、其他规定1.集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集体公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集聚办)负责做好村集体公寓租赁申请对象的县级部门联审和公示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村做好村集体公寓的收储、建设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村集体公寓租赁对象的农民“集聚券”价值结算兑付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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