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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8
附件: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18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第二章集中建设的实施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实施单位5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任务,第三十四条《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结合扬州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扬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依据、集中建设具体模式、相关部门职责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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