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行为,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包括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以下统称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零售店铺等,”三、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场所”修改为“市场”,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规划、改造和建设的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以及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第四款:“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八、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场所”修改为“市场”,作为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活禽交易区内不同种类活禽的交易场所相对独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立活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十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活禽交易场所按照国家规定”修改为“活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将第二款中的“活禽交易场所”修改为“活禽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