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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韶府规〔2023〕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3-10-17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为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一、奖励对象本措施中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韶关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韶关市投资新的产业项目,促成项目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招商部门负责按提供信息、项目建成投产两个类别按程序在公告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受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二)开展中介人奖励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招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发改、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招商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市级发改、工信、统计和产业链牵头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中介人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三)公示中介人奖励名单,由市招商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形成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办负责将根据审查和公示意见形成的拟奖励项目中介人名单和金额建议报市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市招商办)五、奖励兑现(一)各项奖励资金由市和项目落户县(市、区)或市级园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二)市招商办负责按程序就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中介人奖励金额申请市级财政承担比例的资金,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会同招商部门负责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分别拨付至相应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六、奖励监督(一)项目中介人申报奖励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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