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我中心分别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164号)、《更正收回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穗南社保退更字〔2023〕第4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15888.96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15888.96元的义务,如对通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164号)《更正收回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穗南社保退更字〔2023〕第4号)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