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采砂为河砂开采(不含山砂开采),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管理,第七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第八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规划开采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坚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许可设置应当位于规划范围内且符合资源开采条件,按照河道砂石资源规划,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方能进行开采,河道砂石开采应当坚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开采区严格按照采砂规划执行,第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二条防洪(堤防)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所需河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范围进行开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恢复生产,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准予批准条件:(一)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第十七条采砂单位在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