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通知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行政审批局拟联合下发《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将“一照多址”改革从同一县域拓展至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一照多址,现面向社会征求建议,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5673997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务中心4号楼1004房间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反馈日期截至2023年11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