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负责全县职业技能竞赛业务的指导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县人社局主办或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共同主办的县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学会)主办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九条举办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第十七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教学)的职业(工种),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第二十七条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五章奖励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县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第三十条县级二类竞赛表扬与奖励办法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二条根据组织参加技能大赛和承办技能大赛一类竞赛赛事工作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