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项目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所属依托单位省基金项目的审核推荐、组织实施、诚信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应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省基金项目,配合或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提出省基金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四)申请人或依托单位存在需要省科技厅实施联合惩戒信用记录的,第六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与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下达省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省科技厅下达年度省基金项目立项计划,省基金办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批准后报省基金办备案,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基金在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四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省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一)未履行保障省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