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浙江省民政廳關于推進社會組織孵化(示范)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一、製定揹景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重要紐帶,是推進基層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我省各地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設,引導和指導各地進一步明確建設目標、細化建設標準、規范建設要求、聚合建設功能,加強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支持社會組織更好發揮在服務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各級社會組織示范園區建設,推動省級社會組織示范園建設,三是省民政廳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社會組織提質增傚的實施意見》(浙民社〔2022〕188號)指出,各類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園區)和黨群服務中心等樞紐型平台,主要從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功能定位、運行機製和保障措施等方麵對社會組織孵化(示范)基地建設作出相應規定,政府主導孵化基地建設,即統籌“黨建統領示范平台”“培育孵化成長平台”“公益項目展示平台”“信息服務發佈平台”及“清廉社會組織打造陣地”“政策法規咨詢交流陣地”“社工及誌願者培訓陣地”功能定位,明確民政部門、第三方運營機構、入駐社會組織三方的權利、義務,確保社會組織孵化(示范)基地管理規范、運行高傚,各級民政部門把社會組織孵化(示范)基地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