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京劳社监发〔2006〕第6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对北京市朝阳区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书面审查,请各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派员到所属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参审地点接受书面审查,审查时须填报《北京市朝阳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表》(一式两份),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原件、《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超过3人的提供3份劳动合同、3人以下的提供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台账》、《集体合同》、《2023年6月至8月全体职工工资支付台账》、《2023年6月至8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缴费凭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文件》、《规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如无故逾期不到,或不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此通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