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政府投资的相关政策、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条件等,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七条经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对项目审批、概算执行、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稽查,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