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向承储企业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下达轮换计划给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申报,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出挂网起拍价需经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共同商定,由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应根据承储企业入库数量、质量、品种、入库成本等进行轮换盈亏核算,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由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提出动用方案,第三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支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