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优势企业培育、日常管理、申报推荐、复核考核等工作,至少1件为近三年(含申报当年)获得,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评定企业进行审定,第四章管理考核第十一条支持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重庆专利奖等相关奖项,第十三条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应参加年度考核,第十五条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三年后应参加复核,第十七条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第二十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