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第四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水利、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水资源利用设施或者污染水源的行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置确定饮用水水源,将取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依法下达用水计划,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常规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