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6号【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二、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四)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