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本通知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申报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二、有关要求(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应申尽申、应享尽享,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后续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须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补充申报,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五)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371-65509815省科技厅0371-65907273附件: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申报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