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为进一步规范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婺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组级资金指行政村所属生产队(自然村)等自有资金,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基本结算账户,纳入村级账户的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等“五权”由所属生产队(自然村)享受,村集体不得占用、挪用生产队(自然村)等组级资金,实行定期存款的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第五条实行组级资金收入源头管理,(一)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管理,将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一并纳入村集体登记,(二)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承包、发包等合同管理,(三)规范生产队(自然村)资产、资源收入管理,生产队(自然村)资金用途由所属生产队(自然村)自行决定,各生产队(自然村)应将财务公开情况上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生产队(自然村)须将资金上交至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