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以下5家饭店已达到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拟确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现予公示如下:1.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西戈玛国际酒店2.博州博乐希尔顿惠庭酒店3.喀什地区莎车格林东方酒店4.昌吉州准东格林东方酒店5.巴州和静雪域酒店公示时间: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991-8808939,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