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对收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由区级储备企业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进行入库确认,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区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市农发行应当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级储备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八条区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