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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 2023-10-07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府字〔2014〕2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测监管理办法》(明农林渔〔2014〕35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鉴于目前我局正在修订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不组织申报认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2.除2021、2022年已接受监测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外,其余在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均纳入本次监测范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6),具体监测工作依据《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详见附件5)执行,对没有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二)监测条件和程序1.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开展监测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三)监测材料主要包括:1.《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2),二、有关要求(一)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于2023年11月13日前将监测资料及自评表(见附件3)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股,对不在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推荐名单内的企业,附件:附件1:封面格式.doc附件2: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附件3:2023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自评表.xls附件4: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附件5: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pdf附件6:2023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doc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7日(联系人: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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