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享受本措施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条件,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对合伙制基金按实缴出资的0.5%、公司制基金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对募集资金不低于50亿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在原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奖励,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并对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包括: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在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给予相应奖励,相关机构、组织在我市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获得奖励的机构3年不得减少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