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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济高新管发〔2023〕4号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3-09-29
经过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高新管发〔2022〕4号)评估,决定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高新管发〔2022〕4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高新管发〔2022〕4号)(GXDR-2021-0010001)作出修改1.第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济宁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替换为《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工作实施细则》《济宁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修改后的《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宁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济宁高新区创新创造环境,根据《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指南》《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宁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对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高价值发明专利及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一)申请人获得G20和欧盟成员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二)申请人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第十三条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济高新管发〔2023〕4号(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济高新管发〔2023〕4号(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图文解读】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干部解读】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解读《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闻发布会|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护航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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