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面向县域、园区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一)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1.申报县域应为县、县级市,属于原“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县(市、区)”且创建期满(名单见附件1),没有县域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区市,结合工作实际,由申报县域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县域、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推荐名额没有限制,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园区)推荐名额按照40%比例、四舍五入取整,最终确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园区)”名单,(二)推荐函设区市知识产权局需对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评定的县域、园区,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工作,(三)示范工作期限,“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园区)”示范期三年,附件:1.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名单.docx2.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园区)”名单及推荐名额.docx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