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担保费补助、业务奖励等的扶持资金,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是指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担保机构,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执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担保企业系经营地在我市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三)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以融资担保收费情况和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情况为基准,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的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开展的符合农业“双控”标准的、担保费率低于0.5%/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予以奖励,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对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担保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项目、金额等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