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政府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运营要求:(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四)每年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方式等情况,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交给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第九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县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