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查,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第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制定县(市、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附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附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指标及评分标准企业规模(30分)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2000万元),或种植业、休闲农业企业10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7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2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农产品交易额达5亿元(台山、开平、恩平市3.5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台山、开平、恩平市7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