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且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应确保及时入住,第九条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困境家庭对象,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符合轮候条件的老年人向拟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按顺序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其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轮候结果按申请时间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第十八条选择入住指定养老机构而不接受调剂的申请人,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轮候入住本省公办养老机构:(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应对工作中知晓的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机构资格,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进行入住评估,第三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