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第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存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