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1日《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排气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排气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气检测机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本市排气检测机构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对上一委托周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不存在问题或存在问题但已整改完成的申请人,第六条排气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确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测地址、检测方法、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第八条排气检测机构不得为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提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排气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维修、软件程序升级或更改维护完成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维修维护记录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排气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排气检测机构记分制度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排气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第二十七条记分方式(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会商记分,(三)排气检测机构单次记6分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6分(不含)至12分(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