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更新是对亦庄新城范围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的持续改造和优化调整,以城市更新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产业发展,城市更新在政策、建设指标、资金支撑等方面优先保障产业类项目,推动亦庄新城内产业用地(类)、老旧商务楼宇、传统商业设施、老旧小区和危旧楼房、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区域综合性更新等六种类型更新改造,第七条【老旧商务楼宇改造】鼓励老旧商务楼宇通过升级改造、功能优化、设施设备更新等方式盘活更新,第十条【公共设施、公共空间更新改造】鼓励开展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实施居住类、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时,统筹推进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更新改造,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结合亦庄新城产业用地(类)、经开区老旧小区更新实际,由在亦庄新城范围内获得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人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第十三条【城市更新方案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城市更新方案,涉及升级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