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用以撬动合作银行为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规模10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作为合作银行实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资金,第三章资金运作第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主体,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征询函》及相关资料,该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一)合作机构未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进行放款的,合作机构可选择以下风险分担比例:(一)合作银行按规定为企业直接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银行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按上述比例承担,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仅承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可重新选择其他合作机构开展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第二十九条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