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范围1、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办法》第十一条: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资助,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科技奖资助《办法》第十三条: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企业,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认定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研发投入经费资助《办法》第三十四条:资助获得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规上企业,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上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批文日期应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填写《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六、资金预算《办法》第三十四条:镇经发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