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业用地增容规则第五条工业用地增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产业发展计划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第六条地块增容后的容积率应符合已生效法定规划,如确需对已生效法定规划进行地块容积率调整的,材料包括:(一)工业用地容积调整情况表及容积调整报告,容积率调整报告需包含: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容积调整理由、产业发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拟增加建筑面积的具体诉求、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等内容,(五)建设项目权利主体关于容积调整的申请书或书面意见,第九条属地镇(街道)组织材料后应征求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意见,产业审查应包括:产业项目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监管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对规划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土地闲置情况、动竣工履约情况进行复核,规划情况复核应包括:拟调整容积率是否符合已生效法定规划,经审查后需对已生效法定规划容积进行调整的,容积调整符合已生效法定规划的,需对已生效法定规划容积进行调整的,法定规划调整经批准实施后方可办理工业用地增容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按程序出具规划条件及签订产业地块增容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