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加强省级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种业创新发展方面资金,第三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事权划分清晰、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第六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以及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业数字化建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等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种业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