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代为补偿经审核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下称“合作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与肇庆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等单位组建“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决策领导小组”),第三章扶持对象和合作机构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已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且应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报备,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每个项目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机构风险的补偿比例由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协商约定,由合作机构填写《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由资金管理人将调查情况上报决策领导小组:(一)借款企业出现利息逾期,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暂停对该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当全部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接受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暂停对所有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质押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等相关材料由资金管理人另行确定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