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附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15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3〕31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按通知申报要求,附件: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9月12日(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吴跃前、沙天薏,020-83138617)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于10月10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