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汉寿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四)拟定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推荐名单,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县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工作规范,(三)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五)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第三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十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汉寿县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第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管理等情况,第三十三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第三十七条接受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