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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 | 2023-09-18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勘探的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矿山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三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摊销,按照规定计提,专项存储在企业银行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方案》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第五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生产勘探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等(不含土地复垦),第七条当矿山企业基金不能满足其《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需要时,由矿山企业按实际需求,补充基金账户不足,或自筹资金支付治理费用,第九条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时,如未完成《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相应义务或达不到要求的,可由受让人继续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完成后续治理恢复任务,并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载明,矿山兼并重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义务依法由新组成的矿山企业承担,基金不足以完成后续治理恢复任务的,矿山企业应予以补足,第十二条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矿山企业可采取“矿山企业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交由专业机构完成,并支付相应治理费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矿山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对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制定治理修复计划,进行治理,对新产生的问题,应当边生产边治理,第十九条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充分用好用足财税、土地使用、残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支持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当地群众参与,共同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关于印发《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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