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第九条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第十四条社会评价机构应依据备案时提供的评价方案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第二十二条社会评价机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活动时,考试考核时长一般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将每年自主开展的评价职业(工种)、等级、人数、绩效等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机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备案、人员队伍、评价资源、信息变更等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计划、参评人员、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证书信息、质量管理等资料,第三十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证书数据上网申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第三十二条评价机构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