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奖励和应用奖励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认定奖励列入《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浙经信材料〔2023〕199号),符合首批次认定奖励重点领域(关键战略新材料或前沿新材料)的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二、申报条件(一)认定奖励1.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二)应用奖励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三)下列情形不能申报1.已享受国家或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产品,2.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该首台套装备已享受过国家或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保险补偿的产品,三、奖励标准(一)认定奖励省财政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给予奖励:国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1.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2.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联系人:省经信厅材料处董昊0571-87058139省财政厅经建处毛俊强0571-87058450申报网站技术支持袁浩晟18805813505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wps2.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奖励和应用奖励项目汇总表.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