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号)等文件,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二、评价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大仪信息数据质量及物联网传感器安装情况等,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入网、服务、收入等情况,(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的年度对外开放共享运行总体情况,三、评价方式评价将根据提交的自评报告、仪器数据和大仪平台数据,各管理单位按照附件1数据模板填报,四、评价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数据报送时间截止至2023年10月8日,联系电话:0571-81051438、87056443、87054042附件1:2022年度评价单位名单.doc附件2:2022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数据模板.rar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