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3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2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前2年每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3年按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追加奖励,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负责受理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核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县财政局应当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后续跟踪管理加强监督,第十三条获得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