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09-15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未及时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的,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5.已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其他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附件2: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附件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doc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