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