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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昌吉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2023-09-12
第三条自治区商务厅是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和推进新疆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传承工作,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三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新疆老字号名录,第五条认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可以申请认定新疆老字号,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企业所在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第八条申报与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自治区商务厅发布开展新疆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三)初审: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五)公告公示:自治区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新疆老字号企业进行公示,(七)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新疆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由自治区商务厅做出认定为新疆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新疆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新疆老字号牌匾,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新疆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新疆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新疆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疆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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